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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Regulatory Standards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地落实《规定》有关要求,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 (工信部无〔2008〕354号),明确了UWB设备属性、技术要求,对促进 UWB设备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无线电技术的不断发展,上述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技术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一是,随着5G/6G的不断发展,中频段频谱资源已成为5G/6G系统稀缺的“黄金资源”。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23年版)中率先在全球将6425-7125MHz频段划分用于5G/6G系统。由于新引入的5G/6G系统与现有UWB设备之间难以实现同频兼容,需统筹5G/6G和UWB等相关无线电应用发展,对UWB设备的使用频率进行相应调整,为今后5G/6G发展筹划更多的频率资源。
二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 2019年第52号公告更新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未将UWB设备列入微功率设备范畴,需进一步明确 UWB设备属性及管理模式。
三是,制定《规定》符合产业发展需求,有助于尽早形成产业预期。
二、《规定》制定过程中开展了哪些工作?
《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法规规章,并参考了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等相关规定,在保障现有无线电业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产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调研国内外相关政策以及产业需求,开展同、邻频段无线电系统的频率兼容共存研究,组织射频技术特性测试验证工作。二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意见。三是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对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先后召开多次产业界专题协调会,形成《规定(草案)》。
三、《规定》作出了哪些调整?
《规定》主要在管理政策和技术要求两方面对原规定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在管理政策方面:
一是,明确UWB设备需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以下简称型号核准)证,从源头加强UWB设备管理;
二是,明确UWB设备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
三是,为保护邻频的射电天文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等无线电业务,UWB设备禁止在射电天文台周围1公里范围内和航空器(含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使用。
在技术要求方面:
一是,参考国际电信联盟相关定义,明确UWB设备是指发射信号带宽(-10dB带宽)不少于500MHz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是,考虑到UWB设备信道频率配置以及产业界提出的使用三个连续信道实现高精度组网的需求,明确了UWB设备工作频率为7163-8812MHz。
四、《规定》与原规定如何衔接?
考虑到《规定》对原规定UWB设备使用频率等方面有一定程度的调整,为便于产业界做好政策调整前后的准备和衔接工作,《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即在2025年8月1日前,对于符合原规定而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设备,仍可按照原规定申请型号核准或延期;
自2025年8月1日起,UWB设备须满足本《规定》相关技术要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不符合《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UWB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UWB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通知可查阅原文链接: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4/art_81f11897939a4a78ad4aad953e9ffc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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